| 铜川市印台区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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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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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川市印台区委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印台区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印台区信访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18日
铜川市印台区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群众来市委市政府机关门口上访接待与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按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总体要求,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落实各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来信来访,各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各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 第五条 区信访局是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及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交由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对区级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区政府机关大院应坚持昼夜门卫值班制度,值班员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进行登记,并引导信访人有序上访,防止信访人直接进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等机关无序上访,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协调处理信访事件,不得回避、推诿。 第八条 信访接待人员要详细登记信访人和信访事项: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单位)、身份证号码、信访问题发生地(单位);来访时间、人数、次数及同一问题曾经处理的情况(法律文书或处理材料);信访请求、事实、理由;来访的状态(询问、反映、堵门、静坐等)。 第九条 对于信访事项,区信访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关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特别重要、紧急,或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乡镇的,区信访局可进行梳理、摘要,提出建议,报告有关区级领导,根据领导批示精神,交有关机关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对于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正在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的,区信访局应当告知不予受理。 对已经过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告其应息诉罢访。 第十条 有关机关自收到区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要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抄送区信访局。有关机关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经区信访局同意后可将信访事项退回区信访局,不得自行转送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信访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受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收到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信访局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时间。办理结束后,要形成信访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同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转送机关。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有关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信访答复意见书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 第十五条 各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要建立严格的信访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人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信访登记、统计、结案制度,收集、整理有关档案,每月要向区信访局书面汇报一次信访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信访人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集体上访的,区机关后勤处和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将群众或群众代表引至信访接待室。区信访局应通知相关区级部门迅速派人,共同接待,弄清情况,尽快将上访的简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有关区级领导。区机关后勤处负责维护秩序,防范和制止上访群众的过激或违法行为,必要时可直接通知公安机关配合。 第十七条 根据信访人数和上访反映问题的不同性质,应采取如下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信访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由区机关后勤处配合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办")、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将其疏导至接待场所,对接待完毕仍滞留不走或无理纠缠的信访人员,由信访局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及隶属关系通知相关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将信访人带离。 (二)信访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区联席办、区信访局和区机关后勤处的工作人员,在做好控制现场的同时,应通知公安局派干警到现场维持秩序,共同将上访群众疏导至指定地点接待处理,并通知相关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现场接待处理。 (三)信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信访人数虽少但反映问题重大或紧急的,区信访局应立即报告分管信访工作的区级领导协调处理,区信访局、公安机关及区机关后勤处的负责人要迅速赶到现场,将上访群众疏导至指定地点,让其选派代表交谈,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同时通知相关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接待信访人,直到将上访群众劝离区政府机关大院。 第十八条 信访人来区委、区政府集体上访,区级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接待处理。区级部门不得超过15分钟,印台乡、城关办、三里洞办不得超过20分钟,陈炉镇、红土镇、金锁关镇、王石凹镇不得超过40分钟,高楼河乡、广阳镇、玉华镇、阿庄镇不得超过1小时。 将集体信访人员带离区政府机关大院的时限要求是:人数在50人以下的,1小时内;50-100人的,2小时内;百人以上,3小时内。对信访局已主持接待处理完毕,有关单位已做出明确答复,但信访人仍坚持不走的,区机关后勤处、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疏散信访人员,交由有关乡镇(办事处)、部门(单位)带离。 第十九条 在处理解决信访事项中,信访局要认真做好集体信访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 (一)检查和督查区级各部门、乡镇(办事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积极稳妥地解决好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具体问题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区信访局。 (二)对重大和典型集体上访案件,督查督办,促使限期解决。 第二十条 对检举、揭发重要问题和反映重大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越级信访人,应耐心接待,认真处置。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法违纪的控告,对党员不正之风行为的揭发和党员对党内纪律处分、检查处理的申诉,由区纪检委处理。凡属揭发控告非党干部的问题,由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党员党龄、党籍的审查处理,本区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区委组织部处理。凡属于对共青团组织、团干部的揭发控告和团员对团内处分的申诉,由共青团区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属于党群系统的,由区纪检委、区委组织部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由监察、人事部门处理;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信访事项,但已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的,应当由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举、揭发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的信访事项,分别由区纪检委、区监察局或被检举、揭发人员的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举、控告刑事犯罪分子的信访事项,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治安管理、户口管理、交通事故的信访事项,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的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区司法局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民事、行政诉讼的信访案件,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服司法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转报上一级司法机关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烈士军属、残疾军人、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无家可归或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安置,行政区划纠纷问题,由区民政局处理。 第三十条 不服退职、退休、离休、精简下放,以及退职、退休、精简下放后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或要求离职等问题,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处理(其中属事业单位的处理有困难时,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协助处理);属于党群系统的,由区委组织部处理;属行政机关的,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处理;六十年代初退职、精简下放后,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要求解决工资待遇、计算工龄、劳保福利等问题,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处理;属党群系统的,由区委组织部处理;属行政机关的,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处理。有关人事劳动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毕业生安置、劳动就业及劳动仲裁等方面的问题,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作调动、工作安排等问题,属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处理;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和工人,在本系统内的调动问题,由有关部门处理;跨乡镇、跨部门调动或成批成建制的调动问题,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贯彻执行农村经济政策以及农业产业化方面的问题,由区委农工部处理;有关农、林、水、果、土地、矿产资源、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乡镇企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问题,由区环保分局处理;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地产的管理、房产政策、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区城建局商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学校教师、职工的待遇问题,业余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方面的问题,学籍、学历管理方面的问题,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学校出现事故等方面的问题由区教育局商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传染病的防治、农村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医疗保健方面的问题,由区卫生局处理;有关畜牧、兽医等方面的问题由区农业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死亡,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商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区计生局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检举揭发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截留国家税收,贪污挪用公款,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区审计局、纪检委、检察院查处;反映农村集体财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民负担等问题,由区农业局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质量技术方面和消费投诉方面的问题,由区技术监督分局和区工商分局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属矿山、煤炭企业的纠纷,征用土地、道路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由区煤炭、国土、民政、公安、安监等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属企业人员安置、下岗及涉及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属投资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由区招商局商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由与信访事项关联度最高的机关牵头,其它机关配合处理,或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机关牵头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无法解决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时,要及时上报区联席办,由区联席办研究解决办法或意见。区联席办解决有困难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研究解决。 第四章 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 第四十六条 信访人采取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拦截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等扰乱机关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上访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对信访人员携带含棍棒、爆炸品、管制刀具及采取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清除、收缴和制止,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公安机关、区信访局、区机关后勤处要将有过激、违法上访的现场和主要闹事的信访人摄像、拍照,记录在案。 对在上访过程中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和公路上列队行走或采取集合、静坐等方式非法或变相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劝阻、制止、警告解散,必要时要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依法处置。 对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以及煽动、策划上访群众聚集闹事、借机打、砸、抢、烧,制造事端的组织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来区政府机关大院集体上访所反映的事项,由区信访局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区信访局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对发生在其它场所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公安机关、区信访局以及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和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果断处置。对上访群众提出的请求,要予以解决或做好解释工作,动员上访群众通过合法程序反映问题。对不服从疏导劝解,长时间滞留现场,造成交通中断等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处置。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要制定处置采取非常行为上访事件工作预案。一旦发生采取非常行为上访事件,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派人按时赶赴现场做工作,并负责将信访人疏散或带离,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接到通知后不派人、不主动配合,或来人不积极做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或来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采取非常行为的信访人,经相关部门接待、教育,其仍不放弃非常行为时,可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组织警力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导劝解信访人。其他区级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各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在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对瞒报、迟报、漏报、贻误时机,造成更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凡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多次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问题,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不按规定和有关机关的要求,在赶赴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未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群众、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第五十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实施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由区信访局提出建议,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追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责成说明情况"或"责令书面检查": (一)没有很好地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置之不理、敷衍推诿,导致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三)对集体上访、采取非常行为上访及重大紧急信访事件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未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在全国、省、市、区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的越级上访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的; (五)发生越级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将群众接回后,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的; (六)发生集体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七)对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不按要求处理,不按期上报结果,造成信访问题拖而不决的; (八)对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信访局做出的信访问题协调处理意见或决定没有落实的; 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责成说明情况"或"责令书面检查"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优秀。 第五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矛盾且不及时纠正的;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又不说明情况,不应解决的不讲清道理;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导致信访矛盾激化,发生围堵、冲击、滞留上级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妨碍重要活动,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信访人到京、省、市、区集体上访的,责任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到现场做工作;或虽到达现场但有意回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百人以上越级到省重复集体上访2次以上或越级到市重复上访3次和来区重复集体上访4次以上的; (六)因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员重复到市、赴省、进京缠访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管、上推下卸,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等正常秩序,酿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二)对上级立案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不及时处理,无故拖延报结时限,或顶着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机密或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致使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等个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侵犯信访人合法权利的; (五)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造成冤、假、错案的; (六)打击报复信访群众,严重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七)在处置采取非常行为上访事件中,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到达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在处置信访事项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有关区级部门、乡镇(办事处)和其它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区信访局提出建议,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对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的,由区信访局提出建议,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追究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区信访局提出建议,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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