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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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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以下简称“煤矿”)。
第三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区煤炭部门征收,区财政部门专户管理。
第四条 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必须按入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应缴金额由区煤炭部门核定。
高瓦斯矿井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应缴安全风险抵押金总额的40%,第二年不得少于30%,第三年缴清剩余部分;
参照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应缴安全风险抵押金总额的30%,第二年不得少于35%,第三年缴清剩余部分;
其它低瓦斯矿井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应缴安全风险抵押金总额的25%,第二年不得少于35%,第三年缴清剩余部分。
新建煤矿按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配备的入井人数的三分之一缴纳风险抵押金。基建动工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不少于总额的25%,投产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不少于总额的35%,投产后的第二年缴清剩余部分。
每次交纳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
安全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煤矿不再缴纳。
第五条 煤矿在区财政部门领取帐号后,到指定银行办理交款手续,凭银行出据的票据到区财政部门换取收款凭证。区财政部门应将收款通知送区煤炭部门一份。
第六条 煤矿不得以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缓缴、少缴或不缴安全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矿井闭坑退还制度。煤矿无事故或事故处理完毕,且关停或闭坑后,煤矿向区煤炭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煤炭部门牵头,区安监、公安、国土、供电、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区煤炭部门将验收结果及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意见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将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出资人。
第八条 煤矿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区财政专户储存,专门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处理。使用程序如下:
(一)区煤炭部门根据事故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二)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准意见拨付资金;
(三)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煤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煤矿在缴纳罚款期限已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足额缴纳罚款的,可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抵扣。
抵扣程序是:区煤炭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区政府审批,区财政部门办理扣款手续。
第十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补差制度。煤矿事故处理完毕,罚款抵扣后,区煤炭部门根据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处理所用金额和抵扣的罚款金额,通知煤矿补齐不足部分。
因煤矿技改扩建 ,矿井生产能力扩大,井下作业人员需增加的,区煤炭部门重新核定入井人员,通知煤矿补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对拒不缴纳或延期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每日加收不足部分5‰的滞纳金。对缴纳期限已满之日起,在三个月内仍不缴纳的,由区煤炭部门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公安部门停供火工用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同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利息用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风险抵押金利息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由区煤炭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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