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辖区群众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户进行了监督检查。
这次检查结合日常的创国卫验收内容,重点对市区内和玉华宫旅游景点等地区的餐饮店、公共场所经营户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各类餐饮单位120户(次),检查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40户(次),查出违法经营户10户(次)均按要求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其中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9人,所采购使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未如实记录进货台帐的6户,均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通过这次检查,有效地净化了我区公共场所、餐饮业市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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