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兜好、兜住、兜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我区从2024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标准5370元/人年提高到5690元/人年,提高320元/年。提标后按照政策规定,全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由6981元/人年提高至7397元/人年。
此次提高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保障标准,达到了全省要求的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75%的要求,实现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三连增”。
下一步,我局将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力度,强化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推动落实低保扩围增效,加大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好全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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