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有关规定,2022年12月、2023年1月我局接受了2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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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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