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铜川市印台区一级及未定级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7 17:54

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落实中、省、市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根据省卫计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7]95号)精神,现就全区一级及未定级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铜川市印台区未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级及未定级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施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执行《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陕价服发[2017]30号)。

  二、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同级财政补偿5%的比例分担。企业举办医院财政补偿部门由举办主体承担。政府举办的区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继续由财政全额补偿,省、市、区按比例共同分担,不执行《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陕价服发[2017]30号)。

      比例,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利用腾出的空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制定的服务价格必须坚持降低多少、提高多少的原则,确保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

  四、一并执行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院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9号),对省上放开的特需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定价,抄送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收费行为,自觉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医疗费用检测体系,及时监测、报送相关收费数据,切实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网络编辑:丁育红
信息审核:焦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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