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性安居工程
主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年 12 月组织申报,3-4 月下达投资计划,采取投资补助形式。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60%补助;配套设施总投资户均超过 8 万元的,按照每户 4 万元上限补助。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30%补助。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建安投资的 70%补助。
(2)老旧小区改造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80%补助;配套设施总投资户均超过 5 万元的,按照每户 4 万元上限补助。与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50%补助。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建安投资的 80%补助。
(3)城镇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50%补助;配套设施总投资户均超过 6 万元,按照每户 3 万元上限补助。与城镇棚改安置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30%补助。城镇棚改安置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建安投资的40%补助。
2.排水设施建设专项
根据《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每年 1-3 月申报,3-5 月下达.全国总盘子 50 亿,我省 1 亿左右。
主要支持:(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 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县城主要支持(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
要求:支持的城市、县城分别要纳入我省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分批建设方案,排水设施专项总体盘子较小,支持力度不大,各城市(县城)不宜谋划储备超过自身建设能力(总投资过大)的项目。
3.燃气管网等老化更新改造方向
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每年 1-3 月申报,3-5 月下达。全国总盘子 300 亿,我省 10 亿左右(预估)。
支持内容:仅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中的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支持。具体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要求:拟支持项目中,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投资占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的比重不得低于 70%。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产权属于国企、合资企业、私企、工商用户的相关管道改造不在支持范围),不得用于与保障性住房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本计划只支持相关老旧管网改造,新建管网不在支持范围内。建议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重点谋划组织项目,以燃气管网及设施改造为重点建设内容,如单个小区燃气管网改造相关投资较小,各县(区)可打包若干需改造小区组织项目。支持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投资补助不超过符合要求的所有管网改造总投资的 60%。
网络编辑:王珊
信息审核:杨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