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新景天荣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25日我局接到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陕0202刑初52号和《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铜检建〔2024〕2号),铜川新景天荣工贸有限公司为案件被告人登记注册的“空壳公司”,且利用此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受害人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上述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上述企业自本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919-2683612
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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