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镇(办)教育办,区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今秋以来,我市部分学校和幼儿园相继发生了群体性发热、腹痛、腹泻等事件,这些疫情的发生,严重影响着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引起广泛关注。加之流感、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等传染病现已进入高发季节,为了积极应对传染病给学校、幼儿园带来的疫情风险,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员集中、接触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传染病,传播和流行速度快,影响面大,严重威胁着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镇(办)教育办,区直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高度警惕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切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要清醒认识当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要明确工作职责,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把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并及时采取停课等有效防控措施,全力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晨午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等制度
学校、幼儿园是传染病防控责任主体,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幼儿园应积极落实晨午检及因病缺课追踪制度,严格落实风险排查措施。区卫计局会同区教科体局定期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业务培训,并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晨午检、因病缺课追踪、消毒等工作。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要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规范新生入学体检和接种证查验工作
规范开展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年度体检传染病筛查工作,一旦发现肺结核等传染病,严格落实休学、休课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认真执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及时开展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四、加强校园师生饮水安全
区教科体局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供水设施、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卫生及防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饮用水监管方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彻底整改、不达标准坚决禁止使用。学校自备水井启用前,必须经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后方可使用,尽全力消除一切隐患,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定期对学校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讲座、健康教育课、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尤其是私立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儿童聚集场所,要经常开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清洁卫生,提高学生健康饮食和健康行为养成,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六、强化条件保障
区教科体局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职能机构、配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保健教师(校医),定期开展相关管理人员和保健教师(校医)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与业务水平。要加大投入,安排充足经费,用于学校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及开展各项工作。
七、加强信息报送
各中小学、幼儿园一旦发现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要立即向所属地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立即向区卫计局和区教科体局报告,同时要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区教科体局要积极配合。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在2周内收治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病例3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的,及时向区卫计局报告。若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进行信息报送。
八、督导检查
区教科体局和区卫计局将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幼儿园)履行传染病防控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传染病风险。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卸责任、玩忽职守的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传染病流行等重大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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