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以“十组两办”等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举证资料为准,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
一、贫困村退出条件: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当年年末总人口的比例低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全村当年年末总人口数均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区统计局测算认定)
(三)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要有固定办公场地、有章程或管理制度且必须正常运行。(由区农业局认定)
(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水泥)路面。(由区交通局认定)
(五)有安全饮水。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由区水务局认定)
(六)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包括自然村接通动力电。(由印王电力局认定)
(七)有标准化村卫生室。卫生室建设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四室分离”;有常用药品;原则上配备1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由区卫计局认定)
二、脱贫退出核准单位: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三、贫困村退出程序:
(一)村级申请、民主评议(10月19日)。
贫困村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贫困村退出申请。(要求:申请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
各镇(街道)根据申请退出的贫困村及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召开2018年度贫困村退出民主评议大会,参加人员包括: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镇(街道)扶贫专干,辖区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邀请部分“两代表一委员”作为列席人员参加会议,但不参与评议。会议由各镇(街道)党委书记主持,做好会议记录,民主评议,汇总民主评议情况,收集好会议影像等举证资料,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二)收集信息,核实认定(10月20日至10月21日)。
各镇(街道)按照贫困村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对拟定退出贫困村逐村进行调查核实。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要成立核查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镇长(主任)、分管副镇长(副主任),镇(街道)扶贫专干,有关站所负责人等,对照7项退出标准逐村进行核实。
(三)镇办公示,申报区级(10月22日至10月29日)。
各镇(街道)根据核实认定的拟退出贫困村,在镇(街道)及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向区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四)区级核查,社会公示(10月30日至11月8日)。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镇(街道)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村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对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在政府网站和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五)市级抽查,区级批准(11月9日至11月15日)。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申报的拟退出的贫困村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予以批复,对抽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区县政府批准退出,并予以公告。
(六)上报备案,市级标注(11月16日-11月25日)。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村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省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下,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区县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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