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区交通运输权责清单行政检查(23项)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2-21 15:21

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制定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对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责任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出租汽车运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区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责任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公路工程、涉路施工项目完工验收和检查监督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陕西省公路条例》(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明确具体的管理和养护单位,交工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期满,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接管养护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责任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陕西省公路条例》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巡查,并将巡查、检测、养护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记录归档。

责任依据

《陕西省公路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由船舶经营者负责,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责任依据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责任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任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9部委令2013第23号修改)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投、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3号令)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十一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违法超限车辆登记信息加强对货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

责任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对辖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公路超限运输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煤炭、国土资源、质监、财政、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责任依据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区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第十八条: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责任依据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资料审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责任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现场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责任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责任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责任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辖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区级

行使主体

印台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印台区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38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煤炭、国土资源、质监、财政、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第十一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载单位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陕西省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陕交发〔2013〕5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即矿山、水泥厂、煤场、砂石料场、港口、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原油运输场等货物生产和集散地、装卸现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在货运源头单位设置公示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应当将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经费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拨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工信、公安、国土、水利、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货运源头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在接到运管机构抄告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信息后,要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运管机构通知处理结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应通过进驻、巡查、远程科技监管和设立源头监管点等方式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网络编辑:陈晓宇
信息审核:路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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