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职责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广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印台街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陈炉税务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检查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广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印台街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陈炉税务分局
二、检查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行政检查事项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印台区税务局
2025年6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