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铜川市印台区卫生健康局
受托方:铜川市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为更好地适应医疗卫生工作发展需要,强化医疗卫生行业行政监管,维护医疗卫生安全可控,印台区卫生健康局现委托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处理投诉、举报、交办、转办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印台区行政区划内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委托期间
2024年9月18日-2029年9月17日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受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可依法追究受托方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4.组织受托方人员参加有关执法资格培训和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2.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开展情况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年底书面报告全年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4.受托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具有效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
5.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间内有效。
六、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方(盖章):铜川市印台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贺喜明
受委托方(盖章):铜川市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樊永军
签订日期: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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