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5 14:4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法律立改废情况,为维护法制统一,按照省、市要求和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涉密或者未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外。

  (一)区政府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二)与证明事项保留或者精简审批事项不一致的;

  (三)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

  (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

  (五)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不符的;

  (六)滞后于改革要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裁决事项的;

  (八)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

  (九)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的;

  (十)存在其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以及文件之间不协调和相冲突情形的。

  三、清理标准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清理分工和处理权限,参照下列标准,分别提出宣布失效、废止、修改的建议,或者直接予以宣布失效、废止、修改。

  (一)宣布失效:制定依据已宣布失效,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不再继续施行的。

  (二)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三)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清理时予以保留。

  四、清理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实施清理。

  (一)区政府(含区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并于9月10日前提出清理建议(附件1),送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区级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并于9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2)报区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结果。各部门、各镇(街道)要立即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报送清理建议或结果。未如期报送的,区司法局将按照废止情形报区政府审定,并将清理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开。

  (二)确保清理实效。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当在年底前完成修改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正式文件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并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标注和更新。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或者在国家、省、市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督察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联系人:王瑞    电话:4181239    传真:4182148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表格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表格.doc



铜川市印台区司法局

2020年8月24日



网络编辑:焦勇 
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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