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防汛应急预案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13 10:43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水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确保水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河道洪水、山洪及由自然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漫溢、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原则。

1.5 防汛应急现状

1.5.1 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旱涝灾害频发。年平均降水量620毫米,7-9月份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60%以上。冬春少雨干旱、夏季暴雨频繁,秋季阴雨连绵是我区典型的气候特征。

1.5.2 水灾害局地性、突发性特征明显。我区地貌复杂多样,山洪灾害危险区点多面广,河流沟溪多,沟谷、河道深切比降大,河流洪水陡涨陡落,极易造成山洪灾害。突发性暴雨山洪由于预报难、预警难,成为我区安全度汛的最大风险。

1.5.3 采煤沉陷区面积大,煤炭采掘采空区治理难度大,汛期极易产生地表塌陷、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1.5.4 防洪设施建设不够。全区有防洪任务的河段未得到全部治理,达标堤防不到需治理河段的一半,特别是漆水河堤防最大防御洪水为30年一遇,有些地段仅能抵御10-20年一遇洪水,未达到中等城市50年一遇洪水防御标准。

1.5.5 全区有防汛任务的9座水库,调蓄能力普遍较低。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武装部部长、各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及组织水灾害抢险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职责

领导指挥全区防汛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防汛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对抗洪抢险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调度和指导做好水灾害防御和紧急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全区安全度汛。

指挥长(区长):领导、指挥全区防汛工作。

副指挥长(常务副区长):协助指挥长负责全区防汛工作,组织领导防汛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等工作。

副指挥长(武装部部长):协助总指挥长负责组织民兵执行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参加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副指挥长(副区长):协助指挥长负责各分管行业领域的防汛工作。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指挥长组织协调水灾害抢险工作;组织实施防汛指挥调度,督促抓好各项防汛工作落实。

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防汛指挥调度,拟定度汛抢险方案,落实具体措施;负责全区水灾害防御及河流、水工程防汛安全等工作。

2.3 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水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负责落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决策和指令;收集汇总水灾害相关信息,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发展趋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抢险突击、综合救援、治安维稳、交通保障、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灾民安置、公用设施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小组按照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指令和预案启动运作,小组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建,牵头单位由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确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

2.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灾情信息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抗洪抢险工作要求和指令;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相关防汛责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防汛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全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区防洪预案及抗旱预案的修编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祥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受灾地区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修等工作;负责全区城市内涝防治应急预案修编;负责地震灾害及城市内涝的预警工作;承担地震灾害及城市内涝应急救援、演练的技术支撑。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电力等单位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做好水灾害中可能引发的长输管线突发事件预防等工作。

区教科体局:负责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水灾害知识宣传、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时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成品油供应保障。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抢防汛抢险物料、破坏防汛监测预警设施及干扰防汛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各类防洪抢险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水灾害中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等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灾后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综合保障,组织应急和恢复生产所需物资的紧急调运,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保障运输畅通等工作。

市交警二大队:负责抢险救灾过程中的交通疏导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审核统计农业受灾数据;协调调配专业机具,协助做好救灾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疫情控制处置等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负责景区防汛宣传及防灭火措施落实工作,组织景区内游客疏散、撤离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疫情与防控信息;组织医护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疫救治,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发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报经区政府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预警信息;参与水灾害会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抗洪抢险,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处置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印王电力局:负责水电站的防洪安全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用电。

电信铜川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区气象、水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区气象部门应加密雨情监测预警,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区水务部门应加密水情观测,做好河流洪水预报预警。

3.1.1 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按照小时降雨量,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1.2 洪水预警

漆水河预警指标

预警条件

预警级别

漆水河

预警标志

Ⅳ级预警(预警)

金锁关流量≥150m3/s

蓝色

Ⅲ级预警(警戒)

金锁关流量≥200m3/s

黄色

Ⅱ级预警(保证)

金锁关流量≥240m3/s

橙色

Ⅰ级预警(超标准)

金锁关流量≥300m3/s

红色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夯实指挥机构责任,落实汛期工作制度,制定防御措施,加强预报预测。

(3)物料准备。各镇(街道)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

(4)通信准备。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5)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

(6)防汛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对在河流、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分析。

3.2.2 河流洪水预警行动

(1)当河流可能出现洪水时,区水务局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区水务局要跟踪分析河流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水情预报,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同意,新闻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防范洪水灾害。

3.2.3 山洪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区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报警报信息。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行政、技术和巡查“三个责任人”责任、联户叫醒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组织群众快速转移,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2.4 重点防洪区域人员转移方案

(1)水库、河道等重点防洪区域管理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分别编制人员转移方案,人员转移方案涉及内容要详实、到位、不留空白,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适时加强预案演练。

(2)水库出险。当水库水位接近水库设计洪水位高程,坝体可能出险时,下游淹没范围内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出险水库管理单位预案发布的安全避难场所。

(3)河道出险。当河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高程,堤防可能出险时,下游沿河两岸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出险河道管理单位预案发布的安全避难场所。转移组织框架参照水库出险人员转移组织框架进行制定。

(4)区域内涝。当重点易涝区域发生内涝,可能威胁该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内涝区域所在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已建成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场所。转移组织框架参照水库出险人员转移组织框架进行制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依托区防汛指挥系统平台,建设防汛通信网络,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指挥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和抢险救援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街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编制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群众紧急疏散方案等,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水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原

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水灾害或险情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街道)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

(3)水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2 进入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不同预警,结合汛期灾情总体态势,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全区应对汛情灾情。

4.2 响应级别

防汛应急响应按照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1 Ⅳ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发生十年一遇洪水;

(2)1个镇或1个街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任何水库发生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镇办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24小时进入战时状态,并根据本预案进入预定岗位,做好战勤准备和相关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道)请求,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并提请区政府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5)区水务局带领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灾情及抗洪动态。

4.2.2 Ⅲ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务部门副区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发生二十年一遇洪水;

(2)1至2个镇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向相关镇(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镇(街道)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24小时进入应急状态,并根据本预案进入预定岗位,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工作。区水务局要加强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区气象局要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区应急管理局调拨区级防汛物资,并提请区政府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灾情及防汛动态。

4.2.3 Ⅱ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主持会商,并报请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发生三十年一遇洪水;

(2)2至3个镇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发生溃口险情;

(4)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向相关镇(街道)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镇(街道)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镇(街道)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24小时进入实战状态,并按照本预案进入工作岗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区水务局要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重要河段水情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区气象局要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报,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精细化天气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区应急管理局调拨防汛物料,并提请区政府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防汛抢险。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带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开展技术指导。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动态,定时在区级新闻媒体发布、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4.2.4 Ⅰ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区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发生五十年一遇洪水;

(2)3个及以上镇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相关镇(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镇(街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及有关镇(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各成员单位进入24小时

抗洪抢险救灾状态,并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全身心投入到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区水务局要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重要河段、水库情况每小时报告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区气象局要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报,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精细化天气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根据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区应急管理局调拨区级防汛物资,并提请区政府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救援工作,并派出专家组开展技术指导。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4.3 指挥和调度

4.3.1 发生洪水险情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险情发展,确保救援人员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3.2 抢险处置

(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规定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救援。

(4)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3.3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1)各类应急指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市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2)水库(淤地坝)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防御洪水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村组基层组织做好山洪灾害避险工作。

(3)区公安分局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3.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民兵预备役的调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

(2)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4 信息处理与发布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信息收集、传递、上报和发布工作。

4.4.1 信息处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收集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

(1)溃堤垮坝险情报送。当水库、淤地坝等水工程出现险情、超标准洪水时,有关部门在迅速组织除险加固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提前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正常运行。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告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2)水灾情信息报送。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大灾情发生2小时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初步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密切关注灾情变化,随时上报最新动态。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3)综合信息报送。各镇(街道)要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各类防汛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汇总整理,及时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会同新闻发布机构定期做好新闻发布。

4.4.2 信息发布

水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原则。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媒体发布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核。

4.5 应急结束

水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当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由区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提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并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运营企业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优先保证抗洪抢险需要,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2 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通信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5.1.3 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预警喇叭、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物资保障

5.2.1 物资储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需要。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应根据本地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5.2.2 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需要。需要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申请省级部门调用,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主要包括专业抢险队伍(消防救援抢险专业队)、民兵抗洪抢险部队、群众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和车辆通行、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和公路运输优先保障,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印王电力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防疫和伤员救治工作。

5.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顺利进行。

5.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落实防汛经费。

5.8 技术保障

5.8.1 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区防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1)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区水文监测站的水情信息及时传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快速查询。

(4)建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8.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发生洪水灾害时,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责任分工,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 各镇(街道)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镇(街道)党政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做好危险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按照设防标准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道路、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 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根据量化指标科学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防汛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及水库、河道、排水管网管理等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对预案进行修编、完善并及时予以公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结合实际,开展预案演练和培训。重要防洪设施、大型在建工程、重大工程设施、重点度汛项目等责任单位要分类编制度汛预案或专项预案,注重与区防汛应急预案建立科学衔接机制,不留空档。

7.2 预案报送备案

每年汛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中型以上水库管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在建工程重点度汛责任单位等将修编完善后的预案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已编制预案的区管单位也需将预案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要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  录

8.1 防汛名词术语

(1)山洪: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2)警戒流量(水位):指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3)洪水预报: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4)洪水调度: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5)防汛会商:指区领导或区防指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主要有应急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6)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版)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防御洪水方案:指防御河流洪水、水库、淤地坝、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8)洪水级别:分为四级:(一)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二)中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洪水;(三)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四)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主要河流:指我区境内漆水河等。

(10)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溃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垮坝等险情。

(11)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安全等险情。


8.2 附件

1. 铜川市不同时段降雨量等级划分表

2. 铜川印台区水灾害指挥调度程序

 

附件一.docx

附件二.docx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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