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09 17:46

为推进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巩固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成果,按照《铜川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铜发〔2023〕8号)、《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划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铜环函〔2024〕82号)和《铜川市印台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铜印发〔2023〕7号)精神,按照“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向周边具备条件的街道、社区延伸,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的要求,现就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及范围

禁燃区是区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范围南起三里洞街道办芳草堤,北至印台街道办顺河村一组,东、西至川道直观塬面以下,面积3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 III 类(严格)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禁燃区相关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35蒸吨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区发改局持续深入做好散煤治理工作,不断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对未划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可采用洁净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兜底,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

(四)区市场监管局全面做好禁燃区内煤炭销售场(点)取缔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以直送、网络等方式流动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散煤监管倒查追溯机制,严控散煤进城。同时,全面做好禁燃区以外区域散煤治理源头管控工作。

(五)相关镇(街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的宣传、管理等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落实对各类燃料燃烧设施和燃料的监管,做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铜川市印台区建成区禁燃高污染燃料工作实施方案》(铜印政办发〔2018〕52号)同时废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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