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喜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赵喜正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
一、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三里洞幸福佳苑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筑工地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严重,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污染;
2、建立健全工地污染防治设施;
3、对进出入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严禁带泥上路;
4、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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