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张国明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
一、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乔子梁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2、尽快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环保厅进行审批,未取得批复前严禁擅自施工;
3、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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