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玉华料石加工厂:
法人代表(负责人):任延香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
一、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内道路泥灰堆积,车辆行驶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后沟内废渣、石粉随意倾倒、 露天堆放,未建立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5]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加强清扫保洁力度,对场内泥灰进行清理;
2、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污染;
3、立即对后沟内废渣、石粉进行清理,对土地进行平整,并恢复土地原貌;
4、严禁在后沟内倾倒、堆放废渣、石粉;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对废渣、石粉进行处置;
6、处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
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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