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刘华豆腐加工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3610013555
法定代表人:刘华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顺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店在经营过程中有少量废水通过门外管道外排流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印环责改字[2016]19号)要求一日内拆除违法排污管道。并同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印环当罚字[2016]3号),处罚人民币捌佰元整。2016年11月26日,本机关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仍继续存在。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6日,共三日):
处罚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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