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256451
法定代表人:高清平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玉华办事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未办理年产30万吨煤炭开采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开工建设、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对应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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