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同业工程有限公司(崔家沟矿矿山治理施工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3100002156
法定代表人:史大同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自燃区域覆土灭火过程中,渣土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覆盖,造成遗撒,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应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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