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68401K
法定代表人:王蓬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7号),2016年7月20日,在对全区建设项目排查时发现,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产能发生变化,由原年产150万吨提升至现年产240万吨,未办理年产240万吨煤炭开采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印台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告知你矿负责人,并于2016年7月21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你矿于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及其备案工作。2016年12月2日检查时发现你矿未按期完成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及其备案工作。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6〕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印环听告字[201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应本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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