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友邦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0555653419U
法定代表人:贺丽娜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印台办事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将洗煤废水直排流入印台区印台办事处柳湾二队后沟,遂流入河道,对漆水河河道及柳湾二队后沟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对应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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