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24 17:51

铜川市印台区鑫金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78JX9Q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原新川沟矿山分厂

法定代表人:于淑芬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原状。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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