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30 17:08

铜川市建鑫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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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印台区楼子村

法定代表人:丁大勇

    我局于2018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封闭料仓建设中、地面未硬化;煤炭露天堆放,破碎机露天使用未安装治污防尘设施。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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