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3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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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双碑村法定代表人:唐洪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环评规定配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8〕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对应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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