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0 10:47

铜川市印台区城关龙腾轿车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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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印台区城关四组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李龙

    我局于2018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安装VOC治理设施。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8]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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