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10-30 11:02

吕增军: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川陈路建设工地

责任人:吕增军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输散装砂石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8]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8年10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结合你个人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印台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