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10-30 11:04

岳广辉: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华山石渣厂路口往西100米处

责任人:岳广辉

我局于2018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输散装砂石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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