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0947F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镇
法定代表人:解耀明
我局于2018年10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燃煤锅炉。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8]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8年10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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