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鑫艺飞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69Y44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街道李家塔村田窑组原李家塔煤矿焦厂
法定代表人:李根强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物料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 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8年10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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