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30 11:24

铜川市印台区柳湾顺宝彩钢夹芯板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3660002571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办柳湾二队

负责人:许永耕

    我局于2018年10月9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物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厂区大棚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完全密闭大棚。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络编辑:贺莎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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