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新晟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鸭口红矸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井蒲生
我局于2017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碎石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洗煤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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