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铜印环查(扣)字〔2018〕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7 10:15

铜川市印台区何家坊鸿兴停车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何家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兴旺

    我局于2018年2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配电设施一套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2  月 7日起至2018年 3  月  9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公司原地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网络编辑: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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