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蒲生:
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铜印环查(扣)字〔2018〕7号),因你单位生产设备已拆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2018年5月28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原厂地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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