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下庄一组料石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10203MA6X67894R
地址:陕西省铜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路满仓
我局于2018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运输散装砂石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印环责改字〔2018〕55号)。2018年7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印环罚字〔2018〕7号)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18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对运输散装砂石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8] 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4日):
罚款:捌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190010313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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