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印环罚字〔2019〕12号
陈奎龙: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北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奎龙
我局于2019年4月14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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