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印环罚字〔2019〕1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31 09:58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印环罚字〔2019〕16号

铜川市铜远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70675712A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枣村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落尘较重,收尘抑尘措施不到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 [2019]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3月28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8日    



网络编辑: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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