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印环罚字〔2019〕17 号
铜川市铜远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70675712A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枣村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进行工业废气监测。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 [2019]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3月28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