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卫强: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何家坊水晶厂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调试设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 [2019]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7月22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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