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19-07-31 11:24

董卫强: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何家坊水晶厂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调试设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 [2019]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7月22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19年7月23日


网络编辑:印台区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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