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19-07-04 11:34

陈连委: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政府对面

我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9〕3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6日


网络编辑:印台区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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