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西路家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3MA6X6RUB5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西路家
负责人:赵丙均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新建二次筛选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铜印环罚告字[ 2019 ]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7月1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鉴于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环评手续,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9 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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