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老街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27256Y
法定代表人:张书瑜 现场负责人:李开军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影响周围群众。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 2019 ]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8月2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四、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19年8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