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6 09:07

铜川市青云丰实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7BC456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秦小

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淋装置抽水泵已冻坏,原料库房场地未硬化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 [20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0年4月2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4月3日    



网络编辑:景雨桐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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