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09:21

铜川市印台区砖一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580789019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颖华 

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部分场地未硬化,内部清扫不及时,场地扬尘较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 [2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年12月30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1月2日



网络编辑:
信息审核:宋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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