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70876G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乡洞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赵喜民
我局于2019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井下废水直排河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22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印罚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一)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4)具有两种情形的A.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D.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我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产整治;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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