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污水收集池,厂区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排洪渠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一)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我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建设污水收集池;
2.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停产整治以及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贾君炜 电 话:0919-8100855
地 址: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南路50号 邮政编码:727007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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