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鑫林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7101DQ9C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永红居委一组分户9栋1楼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林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煤尘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年5月21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九)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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