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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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步振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施工工程中部分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印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对方的土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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